江苏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苏州欧宇隔断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6民初920号
原告:苏州**隔断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木林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陈文祥。
被告:江苏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盛颂君。
原告苏州**隔断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苏州**隔断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州**隔断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隔断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苏州**隔断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颜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轩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