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17681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江苏博采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2幢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95608575B。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阴法尔胜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体育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21078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江苏博采洁净科技有限公司、江阴法尔胜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