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3民初3874号
原告:江苏博采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2幢3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康怡佳园A18幢1单元4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阴市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倪家巷周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安和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利港街道西利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阴市秦望山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秦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博采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江阴市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安和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秦望山锻造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博采洁净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博采洁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征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