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博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1283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江苏博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2幢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95608575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博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