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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京电子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028号 解除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京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京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依法作出(2021)陕0113民初36175号民事裁定书。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京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全部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京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调解结案。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京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45267.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青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