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7712号之一
申请人: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九干路100弄98号6幢6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2幢31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6952.9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6952.9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