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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江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7712号之一 申请人: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九干路100弄98号6幢6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2幢31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6952.9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6952.9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