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基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市雪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恒茂洁净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12执3592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雪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6546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恒茂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11447348。
法定代表人叶美铃,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雪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茂洁净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7)苏041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租金2701397.5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支付房屋租金2701397.5元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承担案件诉讼费用3318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未能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早已歇业,暂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限制其法人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