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5619号
申请人:***,女,196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人:***,男,195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江苏蓝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654619,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东路10号。
本院在审理***、***与江苏蓝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江苏蓝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2200万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蓝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220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杜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