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基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蓝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8007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69647455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俞一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啸、殷元政,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蓝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654619,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雪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阿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蓝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2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242元,由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