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基建设有限公司

滨湖区和风钢管租赁站、江苏蓝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112号
申请人:滨湖区和风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小商品市场6号。
经营者:施剑锋,男,198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江苏蓝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雪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阿立。
申请人滨湖区和风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江苏蓝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滨湖区和风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蓝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滨湖区和风钢管租赁站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江苏蓝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尤曦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陆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