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财保163号
申请人: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彤源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吴中区越溪街道南官渡路83号。
经营者:**,女,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蓝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雪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徽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莱茵东郡花园***29-10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申请人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彤源五金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蓝基建设有限公司、徽昱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江苏蓝基建设有限公司、徽昱实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较大、资产状况不明,有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故申请人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彤源五金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蓝基建设有限公司、徽昱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彤源五金建材经营部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