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1327号
申请人: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蓝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蓝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8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蓝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