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执复88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2022)辽0191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的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项 前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