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淳高科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鼎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初18298号
原告:中淳高科桩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573692702R),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滨海创业中心)启航南路。
法定代表人:邱风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建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鼎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902MA28K4XLXN),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仓兴舟大道396号1幢251室009工位。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中淳高科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鼎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中淳高科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同时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淳高科桩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淳高科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翟建超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李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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