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03执84号
申请执行人:**,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辽宁豪远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葫劳人仲字(2022)第0069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辽宁豪远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5200.00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3年2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2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2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尚有352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