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80民初3726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水松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10659F。
法定代表人:邱小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东城新区印鳌路天慧国际外滩1栋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071448339A。
法定代表人:杨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俊俊,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思设计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慧置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案件审理过程中,迈思设计公司、天慧置业公司分别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予以准许。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裁定:撤销(2018)川0180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重新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迈思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珺、余龙,天慧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凡俊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迈思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1.判令天慧置业公司向迈思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967,461.21元(包含建筑设计部分概念阶段设计费668,730.02元、景观设计部分概念方案设计费270,221.19元、示范区景观施工图配合设计费28,510.00元);2.判令天慧置业公司向迈思设计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建筑设计部分概念阶段设计费668,730.02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以景观设计部分概念方案设计费270,221.19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以示范区景观施工图配合设计费28,51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7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3.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天慧置业公司承担。庭审中,迈思设计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参照合同约定补偿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设计费用,并按第二项诉讼请求的标准赔偿损失。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迈思设计公司、天慧置业公司签订了《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3-A地块项目建筑景观设计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服务合同》),约定迈思设计公司为天慧置业公司3-A地块项目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天慧置业公司向迈思设计公司支付相应的设计服务费。2017年3月,应天慧置业公司的要求分期设计,双方签订了《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3-A地块项目建筑景观设计服务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2017年6月,双方又签订了《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3-A地块项目建筑景观设计服务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3-A地块项目建筑景观设计服务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在三份补充协议中双方分别对设计服务以及后期设计费做了相应调整和约定。协议履行过程中,迈思设计公司依《补充协议一》的约定完成了第一期大区建筑概念阶段及方案阶段的工作,并于2017年8月22日向天慧置业公司开具了金额为668,730.02元的发票(《补充协议一》约定为723,200.00元)请款,但天慧置业公司至今未支付。协议履行过程中,迈思设计公司依《补充协议一》的约定完成了大区景观概念方案设计,提交了第一期景观方案概念设计成果,并于2017年10月20日向天慧置业公司开具了185,600.00元的发票请款,但天慧置业公司至今未支付。同时,因景观设计部分概念阶段实际面积为64,338.38㎡,按约定景观部分设计费按包干综合单价:28元/㎡进行按实计取,设计费应增加84,621.19元,因而天慧置业公司尚欠迈思设计公司景观概念方案设计设计费共计270,221.19元。协议履行过程中,迈思设计公司依《补充协议三》的约定完成了示范区景观设计的施工图配合服务,并于2017年9月15日向天慧置业公司开具了28,510.00元的发票请款,但天慧置业公司至今未支付。2017年10月,天慧置业公司单方向迈思设计公司发出《解除设计合同通知》,无故解除与迈思设计公司的设计合同,并无故拖欠迈思设计公司设计服务费拒不支付。根据《设计服务合同》第8.5条约定:“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及金额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应付设计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天慧置业公司应按此约定赔偿损失。
天慧置业公司本诉辩称,1.(2019)川01民终5284号民事裁定书已明确认定案涉设计服务合同无效,迈思设计公司只有权要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按过错比例赔偿损失。迈思设计公司无设计资质从事设计业务,对合同无效存在主要过错;2.在履行设计服务合同过程中,迈思设计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天慧置业公司发出解约通知书,同时要求迈思设计公司结算,但最终未果;3.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只是进度的付款节点,对应的付款比例只是进度款的支付比例,不应作为工作量单独考虑。同时,2016年10月31日支付的大区建筑预付款921,138元,大区景观预付款281,946元,在项目分期开发后《补充协议一》已经约定其中一部分将转为二期商业地块的预付款,且因天慧置业公司尚未指令迈思设计公司开展工作,在合同无效且双方终止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该部分款项应当全额退还;4.天慧置业公司实际已支付3,923,132元,参照合同约定的付款阶段和金额,应当按照迈思设计公司完成的工作量占整个项目工作总量的比例来计算费用,而不能仅以进度款进行计算,经核算天慧置业公司应折价补偿的金额为3,300,490.41元。天慧置业公司已超付622,641.59元,不应向迈思设计公司支付任何款项,且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不应赔偿损失;5.大区建筑中建筑项目配套设施并非单纯的商业配套,在设计工作中性质与垃圾用房一样不需要美化或独特设计,应当按照10元/㎡的单价计算。该项目完成了概念规划阶段和方案阶段,设计费应为2,961,861.07元;大区景观部分,天慧置业公司未审核同意大区景观概念方案设计成果,且已经委托四川蓝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天慧置业公司不应当支付该部分设计费。即使天慧置业公司需要补偿一定的费用,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设计面积,即案涉地块总占地面积67909.38㎡-建筑基底面积19671.50㎡=48237.88.50㎡;示范区建筑部分,迈思设计公司完成了概念规划阶段和方案阶段的设计工作。示范区景观部分,实际设计面积为11243.3㎡,迈思设计公司已经完成了概念方案阶段、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工作,迈思设计公司只参加过一次答疑会,未完成施工图配合服务。
天慧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迈思设计公司向天慧置业公司赔偿损失3,330,000元;2.判令迈思设计公司向天慧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109,101.7元;3.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迈思设计公司承担。本案审理中,天慧置业公司将第1、2项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迈思设计公司向天慧置业公司返还超付的设计费622,641.59元;2.判令迈思设计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15日(变更诉讼请求之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事实与理由:由于案涉《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天慧置业公司应当对迈思设计公司已经交付并经天慧置业公司确认的设计服务予以折价补偿。1.大区建筑总设计费为4,685,006.44元,迈思设计公司完成的设计工作占该项目工作量的63.22%,该项费用为2,961,861.07元;2.大区景观总设计费为1,350,660.64元,迈思设计公司未完成工作,不应支付设计费;3.示范区建筑总设计费为169,500元,迈思设计公司完成的设计工作占该项目工作量的63.22%,该项费用为107,157.90元;4.示范区景观总设计费为281,082.50元,迈思设计公司完成的设计工作占该项目工作量的82.35%,该项费用为231,471.44元;5.上述设计费用总金额为3,300,490.41元,天慧置业公司已先后支付迈思设计公司3,923,132元,已超付622,641.59元。
迈思设计公司反诉辩称,1.案涉合同合法有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设计”。迈思设计公司完成了设计服务,即使全部或部分无效也不影响双方结算;2.预付款不退、不抵扣其他费用是合同的明确约定。实际工作量的具体体现,并非都是设计成果,还包含为设计工作组织人员、准备材料的工作。该阶段对应的是迈思设计公司的准备工作,虽然没有一定的设计成果,但并不意味没有工作量。在预付款阶段,迈思设计公司需要收集整个项目定位及方向的资料,需要组织人员熟悉相关材料,需要为项目预留享有的人力和时间;3.在签订《补充协议一》之前,迈思设计公司对整个3-A地块进行了设计服务,通过《补充协议一》可以看出,双方认可前期的付款结算方式;4.大区建筑中,“建筑项目配套设施”属于底商配套,应当按照底商类27元/㎡计价。大区景观的完成进度,天慧置业公司代理人曾经自认,而64338.38㎡的面积双方曾经确认。示范区景观面积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天慧置业公司主张的11243.3㎡无证据证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迈思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解除设计合同通知书》、《关于设计合同解除后结算的函》、《简阳天慧3-A住宅地块规划及方案设计100%深度文本》、《简阳天慧3-A住宅地块项目联系函》、天慧置业公司《联系函-025》、《联系函-027》、简阳市规划局盖章原则通过的设计成果图、《简阳天慧3-A住宅地块区景观设计文本》、示范区景观施工图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及相关文本,《简阳天慧3-A地块规划及方案设计文本》、《简阳天慧3A地块规划概念设计方案文本》、《请款函》、设计费发票和邮寄凭证及邮件发送记录,邮件往来记录及对应联系函,以及天慧置业公司提交的《商住小区组团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请款函及转账凭证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8日,迈思设计公司与天慧置业公司签订《设计服务合同》,约定:迈思设计公司为天慧置业公司3-A地块项目提供建筑景观设计服务;建筑部分服务内容分为:总体规划概念设计阶段、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建筑深化方案(建筑专业初步设计)设计阶段、施工图配合及后续配合阶段。景观部分服务内容分为:景观设计总体规划概念设计阶段、景观方案设计阶段、景观方案扩初设计阶段、景观施工图设计阶段、景观设计后续配合阶段。前述每阶段均约定了服务内容和要求,并于第四条、第六条费用及付款项下载明:建筑设计费用自总体规划概念设计阶段、建筑方案阶段、建筑深化方案(建筑专业初步设计)、施工图配合、施工图(景观园林),包括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全阶段设计费。景观设计费用包括概念设计及方案扩初设计、软硬景初步设计和园林施工审查、施工配合;建筑部分住宅(高层、多层、别墅)按18元/㎡计算,底商按27元/㎡计算,地下车库按10元/㎡计算。景观部分固定包干综合单价28元/㎡,景观设计面积=总占地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市政景观绿化带,具体面积按实际完成量结算;4.2.2天慧置业公司在收到迈思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并确认满足要求,且已收到迈思设计公司提供的等额合规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迈思设计公司设计费;4.3建筑设计付款阶段及金额:第一次合同预付款阶段10%,收集项目相关定位及方向的资料,合同签订完成,付费比例为10%,付费额为921,138元;第二次概念规划阶段10%,第一轮正式规划草案提供甲方选出一个方向并调整完成,付费比例为10%,付费额为921,138元;第三次概念规划阶段15%,规划提交并通过政府概念规划审核认可,则支付该阶段费用,若不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则以天慧置业公司确认为准,但该阶段款项以方案通过政府审核后才支付,付费比例为15%,付费额为1,381,706.5元;第四次方案阶段15%,方案设计完成50%并获天慧置业公司确认,付费比例为15%,付费额为1,381,706.5元;第五次方案阶段15%,方案设计完成100%并获天慧置业公司确认,付费比例为15%,付费额为1,381,706.5元……;4.4前述合同预付款支付并且迈思设计公司开展设计工作30日后自动转为设计费;4.5最终结算付款金额根据政府批复的施工图审查报告核定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天慧置业公司根据项目整体计划分期进行开发,设计费根据开发计划按照完成的部分就每个阶段请款,并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分期分阶段进行支付;6.2.2天慧置业公司在收到迈思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并确认满足要求,且已收到迈思设计公司提供的等额合规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迈思设计公司设计费;6.3景观设计付款阶段及金额:第一次合同预付款阶段15%,收集项目相关定位及方向的资料,合同签订完成,付费比例为15%,付费额为281,946元;第二次概念方案设计阶段,提交景观方案概念设计成果,报审通过的建筑方案中的景观部分不能作为景观概念方案通过的依据,付费比例为15%,付费额为281,946元……第七次竣工图配合阶段,项目竣工,付费比例为5%,付费额93,982元。前述合同预付款支付并且开始设计工作后30日后自动转为设计费;7.1.2天慧置业公司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迈思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用;8.5天慧置业公司没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及金额向迈思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日,天慧置业公司应向迈思设计公司偿付相当于应付设计费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10.9在合同履行期间,天慧置业公司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迈思设计公司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第一笔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天慧置业公司应根据迈思设计公司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支付。
2017年3月13日,因天慧置业公司要求分期设计,迈思设计公司与天慧置业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一》,对《设计服务合同》的部分约定进行变更,约定:天慧置业公司3-A地块项目建筑景观设计项目,一期建筑面积约28万㎡,二期建筑面积约21万㎡,本期设计的范围为住宅及配套工程设计,第二期的设计另由天慧置业公司书面通知迈思设计公司;原合同的设计费用及阶段付款金额调整后的一期分阶段付款及金额:建筑设计部分第一次原合同预付款10%,付费比例10%,付费额92.11万元。第二次概念规划阶段10%,付费比例10%,付费额92.11万元。第三次概念规划阶段15%,付费比例15%,付费额72.32万元。第四次方案阶段15%,付费比例15%,付费额72.32万元。第五次方案阶段15%,付费比例15%,付费额72.32万元……第九次竣工阶段,付费比例3%,付费额14.46万元,最终结算付款金额根据政府批复的施工图审查报告核定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景观设计部分第一次原合同预付款,付费比例15%,付费额28.19万元;第二次概念方案设计阶段,付费比例15%,付费额18.56万元……第七次竣工图配合阶段,付费比例5%,付费额6.19万元,最终结算付款金额根据天慧置业公司确认的景观施工图设计面积进行计算;天慧置业公司根据项目整体计划分期进行开发,设计费根据开发计划按照完成的部分就每个阶段请款,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分期分阶段进行支付;调整后的本期建筑设计部分及景观设计部分的第一次合同预付款均包含了原合同约定的含二期设计预付款,该部分已付的预付款在迈思设计公司通知天慧置业公司开始设计后作为已付迈思设计公司二期建筑设计部分及景观设计部分的预付款处理。
2017年6月12日,迈思设计公司与天慧置业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二》,约定:3-A地块项目示范区建筑设计部分按169,500元进行分项设计总价包干;建筑付款阶段及金额:第一次预付款阶段,付费比例10%,付费额为16,950元;第二次概念规划阶段,付费比例25%,付费额为42,375元;第三次方案阶段,付费比例30%,付费额为50,850元……第六次竣工阶段,付费比例3%,付费额为5,085元。
同日,迈思设计公司与天慧置业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三》,约定:项目示范区景观部分按25元/㎡按实计取,设计建筑面积为11404㎡,景观部分根据景观设计面积按实结算;付款结算及金额:第一次预付款阶段,付费比例为15%,付费额为42,765元;第二次概念方案设计阶段,付费比例15%,付费额为42,765元;第三次方案阶段,付费比例15%,付费额为42,765元;第四次扩初设计阶段,付费比例20%,付费额为57,020元;第五次施工图设计阶段,付费比例20%,付费额为57,020元;第六次施工图配合阶段,付费比例10%,付费额为28,510元;第七次竣工图配合阶段,付款比例5%,付费额14,255元。
2017年9月18日,天慧置业公司向迈思设计公司发送《解除设计合同通知书》,载明:“……因贵司的设计理念、实际工作配合度、设计成果及设计成果的提交等不符合我司项目建设需要。为确保项目设计工作符合我司的要求,在与贵司沟通未果后特通知贵司:1、解除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贵司于2017年9月26日前,到我司办理结算事宜。”2017年10月9日,天慧置业公司向迈思设计公司发送《关于设计合同解除后结算的函》,再次要求迈思设计公司办理结算事宜,并明确因迈思设计公司拒收邮件,设计合同已于2017年9月20日解除。
合同履行期间,在大区建筑部分,迈思设计公司完成了规划概念设计(25%)、方案设计(30%)阶段工作,天慧置业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迈思设计公司支付原合同预付款921,138元,于2017年3月8日支付921,138元,于2017年4月14日支付723,200元,于2017年5月19日支付723,200元,合计3,288,676元。在示范区建筑部分,迈思设计公司完成了规划概念设计(25%)、方案设计(30%)阶段工作,天慧置业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迈思设计公司支付59,325元,于2017年7月19日支付50,850元,合计110,175元。
在大区景观部分,天慧置业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迈思设计公司支付原合同预付款281,946元。迈思设计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将大区景观概念规划阶段的设计文本以邮件方式发给了天慧置业公司。天慧置业公司使用了迈思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用于沙盘宣传,但对设计成果未及时确认,也未及时向迈思设计公司反馈意见。2017年10月20日,迈思设计公司开具大区景观设计费185,600元的发票,并邮寄给天慧置业公司。2018年1月17日,迈思设计公司以邮件方式向天慧置业公司发送题名景观面积的文件。
在示范区景观部分,天慧置业公司认可迈思设计公司完成了规划概念设计(15%)、方案设计(15%)、扩初设计(20%)、施工图设计(20%)阶段工作,天慧置业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迈思设计公司支付85,530元,于2017年7月3日支付42,765元,于2017年8月18日支付114,040元,合计242,335元。在施工图配合阶段,迈思设计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参加了技术交底会议,于2017年9月1日向天慧置业公司发送技术交底图纸答疑等文件,并于同月15日开具施工图配合阶段28,510元发票邮寄天慧置业公司。
另查明,迈思设计公司在双方约定分期设计前已经提出3-A地块4种方案的整体设计方案。2018年5月10日,天慧置业公司另行与四川蓝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服务合同书》。双方认可大区建筑计算设计费的部分为:住宅196464.41㎡、底商21797.58㎡、建筑项目配套设施898.97㎡、地下车库51883.26㎡、垃圾用房及架空层3229.01㎡。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天慧置业公司与迈思设计公司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约定迈思设计公司为天慧置业公司提供建筑和景观设计服务,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规定,因建设工程涉及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制度,设计单位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才能从事相应设计业务。本案中,迈思设计公司与天慧置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迈思设计公司提供建筑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方案深化设计以及施工图配合,景观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方案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后续配合等服务,但其没有建设工程相关设计资质,严重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迈思设计公司提出其未进行建筑施工图设计,不需要资质的主张,因建设工程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流程环环相扣,前一阶段的成果是后一阶段的基础,其辩称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天慧置业公司与迈思设计公司之间建立的设计合同关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且双方违反法规发包、承揽业务,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具有同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由于设计合同具有智力劳动性质,其提供的设计服务一旦完成,即不可能进行返还,因此只能由发包方对设计人因完成相应设计工作而产生的损失进行折价补偿。本案中案涉设计合同关系虽系无效合同,但迈思设计公司已按合同完成了相应阶段的设计工作,因该工作量无法通过鉴定、评估等方法来核算其价值,故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可参照合同约定予以计算设计服务费用。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1.迈思设计公司完成的工作进度;2.合同约定预付款阶段支付款项的性质;3.设计服务折价补偿的标准和方法;4.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一、关于完成工作进度的问题。关于大区景观问题。迈思设计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天慧置业公司提交了大区景观概念规划方案阶段的设计文本,结合天慧置业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在2018年10月10日庭审陈述“迈思设计公司做了大区景观概念阶段的三个版本的设计,天慧置业公司用于了沙盘宣传,最终没有使用该设计。既然给迈思设计公司做了,相当于认可了,双方在结算的时候争议不是很大,只是面积问题有争议。”的事实,虽然天慧置业公司提出其另行委托了其他公司进行大区景观设计,但其在收到迈思设计公司概念方案设计后既未向迈思设计公司反馈是否符合要求,也没有及时向迈思设计公司提出不予采用的意见,故根据《设计服务合同》5.1和6.3的约定,本院认为迈思设计公司完成了规划概念设计阶段工作。
关于示范区景观问题。迈思设计公司提交的《天慧城项目示范区景观施工图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图纸答疑》、《示范区景观施工图交底效果控制指导(园建)文本》、《示范区景观施工图交底效果控制指导(植物)文本》及邮件发送记录、发票、邮单回执,能够证明其按照约定履行了示范区景观的施工图配合阶段工作,天慧置业公司否认该阶段的任务完成,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迈思设计公司没有按照天慧置业公司的要求完成施工图配合阶段工作。按照常理,如果天慧置业公司发现迈思设计公司在施工图配合阶段的工作问题,在当时便会向迈思设计公司进行沟通并提出要求,但天慧置业公司并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故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本院认为迈思设计公司完成了施工图配合阶段工作。
二、关于合同约定预付款阶段支付款项的性质问题。经查,在合同履行期间,天慧置业公司曾先后支付建筑设计预付款921,138元、景观设计预付款281,946元、示范区建筑预付款16,950元、示范区景观预付款42,765元。对这些款项,双方之间的合同均是在“付款阶段及金额”项下予以载明,约定该阶段为“收集项目相关定位及方向的资料”,并载明“预付款支付并且开始设计工作30日后转为设计费”、结合双方《设计服务合同》关于服务内容、取费标准项目下的约定,预付款阶段并未纳入服务内容以及取费事项之中,且根据通常的理解,预付款仅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预支款,虽然对该阶段约定了付费比例,但其设计任务“收集项目相关定位及方向的资料”仅是设计工作的筹备,且在开始设计后已经内化于下一阶段的成果,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量。故本院认为上述款项不应单独作为迈思设计公司提供服务应得的阶段性对价,迈思设计公司主张的前述阶段预付款全额归其所有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设计服务折价补偿的标准和方法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建筑设计服务主要的工作量在规划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深化方案设计、施工图配合四个阶段,景观设计服务主要的工作量在规划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配合五个阶段,而在“付款阶段表”中载明的“合同预付款”、“竣工”、“竣工图配合”均不属于合同主要服务内容,仅仅是付款进度约定,因双方之间并未结算,且设计任务没有全部完成,加之该设计服务无法通过鉴定、评估等方法计算其价值,本院认为可以将不含主要工作量的“合同预付款”、“竣工”、“竣工图配合”阶段排除,将合同约定的其余阶段工作任务设定为100%工作量,参照合同约定的这些阶段付款比例,根据迈思设计公司的工作完成进度占主要工作量的比例来计算应当补偿的设计费用。
(一)大区建筑部分。对该部分,双方对建筑项目配套设施单价问题存在争议。经查,建筑项目配套设施包含物管用房、公厕、弱点配电房、消防控制室,该部分与商业用房同属于地上计入容积率的非住宅,从空间上看属于地面建筑,其外观与建筑外观需要配套。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该配套设施的计算单价,也没有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之规定,可以参照相类似的底商(住宅)类别,按27元/㎡确定单价。故大区建筑的总设计费为:196464.41㎡×18元/㎡+(21797.58㎡+898.97㎡)×27元/㎡+(51883.26㎡+3229.01㎡)×10元/㎡=4,700,288.93元。在大区建筑设计中,迈思设计公司完成了规划概念设计和方案设计,按照合同约定的付费比例,该两阶段和为55%,排除预付款10%和竣工3%,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占工作总量比例为55%÷(1-10%-3%)=63.22%,故该部分的补偿款为4,700,288.93元×63.22%=2,971,522.66元。
(二)大区景观部分。对该部分,双方对计算单价28元/㎡无争议,对设计面积存在争议。迈思设计公司主张按照面积64338.38㎡计算,计算方式为:红线面积67909㎡-建筑基底面积10791.90㎡+架空层面积7221.28㎡=64338.38㎡,而天慧置业公司认为根据迈思设计公司提供的《1、2号商住小区组团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可以得出大区景观的面积为:案涉地块总占地面积67909.38㎡-建筑基底面积19671.50㎡=48237.88㎡。本院认为结合《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的景观设计面积的计算方法,且《补充协议一》载明“最终结算付款金额根据天慧置业公司确认的景观施工图设计面积进行计算”,虽推定迈思设计公司完成了大区景观的概念方案设计,但迈思设计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设计面积经过天慧置业公司确认,而天慧置业公司已经与其他公司另外签订合同进行大区景观设计,所以即使现在有景观施工图也并非合同所约定的“天慧置业公司确认的景观施工图”,故本院认为应以天慧置业公司认可的大区景观面积48237.88㎡计算设计费。迈思设计公司完成了规划概念设计阶段,按照合同约定的付费比例,该阶段为15%,排除预付款10%和竣工图配合5%,该部分费用为48237.88㎡×28元/㎡×15%÷(1-15%-5%)=253,248.87元。
(三)示范区建筑部分。示范区建筑设计在《补充协议二》约定包干总价169,500元,迈思设计公司完成了规划概念设计和方案设计,按照合同约定的付费比例,该两阶段和为55%,排除预付款10%和竣工3%,该部分费用为169,500元×55%÷(1-10%-3%)=107,155.17元。
(四)示范区景观部分。对该部分,双方对设计面积存在争议。经查,《补充协议三》约定设计建筑面积11404㎡,但备注按实结算。迈思设计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的预计面积计算,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设计面积。本院认为天慧置业公司认可的示范区景观设计面积11243.3㎡较为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迈思设计公司完成了规划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配合等主要服务内容,应当全额享有该部分设计服务费用,即11243.3㎡×25元/㎡=281,082.50元。
此外,虽然迈思设计公司曾对3-A地块进行整体规划设计,但根据《补充协议一》第四条的约定,双方在2017年3月协商一致分期设计,并约定待天慧置业公司通知迈思设计公司开始二期设计后将前期所付的《设计服务合同》预付款作为二期设计预付款。现二期项目并未启动,迈思设计公司不应享有该部分费用。
综上,迈思设计公司应当享有的补偿款为:2,971,522.66元+253,248.87元+107,155.17元+281,082.50元=3,613,009.20元。因天慧置业公司已支付3,923,132元,超出部分费用310,122.80元,迈思设计公司应予返还。
四、关于违约责任和损失问题。如前所述,天慧置业公司已经超额支付设计费用,迈思设计公司无资质承揽设计业务,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故对迈思设计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不予支持。天慧置业公司选任无资质公司进行建筑和景观设计,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故对其主张自变更诉讼请求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设计服务费310,122.80元;
二、驳回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730元、本诉诉讼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26元(预交21,156元)、反诉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4,000元,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7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国军
审判员  苏 刚
审判员  侯 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