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5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水松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邱小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东城新区印鳌路天慧国际外滩*栋*楼*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国,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思设计公司)与上诉人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慧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0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迈思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天慧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本案中,迈思设计公司与天慧置业公司在《建筑景观设计服务合同》中约定迈思设计公司向天慧置业公司提供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服务,具体的服务内容包括概念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建筑深化设计、施工图配合等内容。虽然该合同不包括施工图设计,但合同中明确约定迈思设计公司提供的概念规划设计要通过政府概念规划审核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关于“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定,因迈思设计公司不具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其与天慧置业公司签订的《建筑景观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为无效。一审时,虽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或抗辩,但人民法院对合同效力应当主动进行审查并作出正确判断,一审判决认定《建筑景观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错误。鉴于迈思设计公司和天慧置业公司本诉和反诉中均包含有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该请求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之上,当事人的部分诉讼请求与人民法院认定的合同效力存在冲突,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故本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并由一审法院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0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迈思建设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586元和上诉人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473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