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80民初3020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水松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10659F。
法定代表人:邱小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东城新区印鳌路天慧国际外滩1栋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071448339A。
法定代表人:杨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国,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思设计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慧置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天慧置业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合并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迈思设计公司、天慧置业公司均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审理过程中,迈思设计公司、天慧置业公司均向本院提出和解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迈思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珺、余龙、被告(反诉原告)天慧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陈庆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迈思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1.判令天慧置业公司向迈思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967461.21元(包含建筑设计部分概念阶段设计费668730.02元、景观设计部分概念方案设计费270221.19元、示范区景观图配合设计费28510.00元);2.判令天慧置业公司向迈思设计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建筑设计部分概念阶段设计费668730.02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以景观设计部分概念方案设计费270221.19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以示范区景观图配合设计费2851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7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3.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天慧置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迈思设计公司、天慧置业公司签订了《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3-A地块项目建筑景观设计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服务合同》)【合同编号:TH-GC-001】,约定迈思设计公司为天慧置业公司3-A地块项目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天慧置业公司向迈思设计公司支付相应的设计服务费。2017年3月,应天慧置业公司的要求分期设计,双方签订了《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3-A地块项目建筑景观设计服务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合同编号:TH-GC-001-01】。2017年6月,双方又签订了《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3-A地块项目建筑景观设计服务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合同编号:TH-GC-00-02)、《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3-A地块项目建筑景观设计服务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合同编号:TH-GC-00-03】。在三份补充协议中双方分别对设计服务以及后期设计费做了相应调整和约定。协议履行过程中,迈思设计公司依《补充协议一》的约定完成了第一期概念阶段第二部分及方案阶段的工作,该部分方案经天慧置业公司确认后且通过政府审核。2017年8月22日,迈思设计公司以天慧置业公司确认的实际设计面积按约定向天慧置业公司开具了金额为668730.02元的发票(《补充协议一》约定为723200.00元),但天慧置业公司至今未支付668730.02元设计费。协议履行过程中,迈思设计公司依《补充协议一》的约定完成了景观概念方案设计,提交了第一期景观方案概念设计成果,并于2017年10月20日向天慧置业公司开具了185600.00的发票请款,但天慧置业公司至今未向迈思设计公司支付该185600.00元设计费。同时因景观设计部分概念阶段实际面积为64338.38㎡,按约定景观部分设计费按包干综合单价:28元/㎡进行按实计取,设计费应增加84621.19元,因而天慧置业公司尚欠迈思设计公司景观概念方案设计设计费共计270221.19元。协议履行过程中,原告依《补充协议三》的约定完成了项目示范区景观设计的施工图配合部分,2017年9月15日迈思设计公司向天慧置业公司开具了28510.00元的发票,但天慧置业公司至今未向迈思设计公司支付该28510.00元服务费。2017年10月,天慧置业公司单方向迈思设计公司发出《解除设计合同通知》,无故解除与迈思设计公司的设计合同,并无故拖欠迈思设计公司设计服务费拒不支付。根据《设计服务合同》第8.5条约定:“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及金额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应付设计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此,天慧置业公司应向迈思设计公司支付违约金。综上,迈思设计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天慧置业公司本诉辩称,一、确认双方之间存在设计服务法律关系,在履行设计服务合同过程中,迈思设计公司违反《设计服务合同》第10.10条约定,天慧置业公司根据约定解除的条件发出了解约通知书,同时要求迈思设计公司结算,迈思设计公司也曾派员到天慧置业公司进行结算,但最终未果;二、迈思设计公司主张的大区景观概念方案设计阶段对应的概念方案设计成果及示范区景观施工图配合阶段的施工图配合成果均未得到天慧置业公司的审核同意或认可,该两部分设计费尚不具备支付条件;三、合同解除后迈思设计公司主张的设计费应当为结算款而非进度款,迈思设计公司主张按照《设计服务合同》第6.2.2条约定支付设计费是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但《设计服务合同》并未约定结算款的具体支付时间,根据常理结算款需以双方办理完结算为前提,故即使天慧置业公司仍欠付迈思设计公司的设计费,也应当以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日期为结算款的履行期,因而迈思设计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四、天慧置业公司不但不拖欠设计费,而且已经超付设计费1056395.71元:(一)大区建筑中建筑项目配套设施并非单纯的商业配套,在设计工作中性质与垃圾用房一样不需要美化或独特设计,应当按照10元/㎡的单价计算;大区建筑实际计算总价为4685006.44元,本合同已执行至方案阶段,根据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迈思设计公司只应按照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收费,只有天慧置业公司在迈思公司未开始设计工作时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第一笔预付款才不退还,也就意味着预付款应当退还天慧置业公司或冲抵设计费,故设计费应付至实际结算总价的55%即2576753.542元,天慧置业公司已付3288676元,该部分已经超付711922.458元;(二)大区景观部分,天慧置业公司从未审核同意过大区景观概念方案设计成果,且已经委托四川蓝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天慧置业公司不应当支付该部分设计费,因已支付预付款281946元,故天慧置业公司已超付281946元;即使迈思设计公司认为天慧置业公司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设计费,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即(案涉地块总占地面积67909.38㎡-建筑基地面积19671.50㎡)×28元/㎡=1350660.64元;(三)示范区建筑部分,迈思设计公司已经完成了概念规划阶段(25%)和方案阶段(30%)的设计工作,故设计费应付至55%即93225元,天慧置业公司已付110175元,该部分已经超付16950元;(四)示范区景观部分,实际设计面积为11243.3㎡,迈思设计公司已经完成了概念方案阶段(15%)、方案设计(15%)、扩初设计(20%)和施工图设计(20%)的设计工作,迈思设计公司只参加过一次答疑会,未在整个施工期间提供持续性的施工图配合服务,故设计费应付至70%即196757.75元,天慧置业公司已付242335元,该部分已经超付45577.25元;即使认为迈思设计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也应当按照其已提供的服务按比例给予一定费用。本案中所涉及如景观面积认定等专业性问题,应当向专业机构咨询或进行鉴定。另,天慧置业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在庭审中称迈思设计公司做了大区景观概念阶段的三个版本的设计,天慧置业公司用于了沙盘宣传,最终没有使用该设计,但既然给迈思设计公司做了,相当于认可了,双方在结算的时候争议不是很大,只是面积问题有争议。
天慧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迈思设计公司向天慧置业公司赔偿损失333万元;2.判令迈思设计公司向天慧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109101.7元;3.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迈思设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8日,天慧置业公司与迈思设计公司签订《设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天慧置业公司委托迈思设计公司为天慧置业公司3-A地块项目的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单位,迈思设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向天慧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其中,合同第3.1.2条约定,本合同的设计依据为:1.建设方提供的《概念设计任务书》;2.国土规划部门提供的城市设计指引或规划要点;3.用地区位及四至关系图用地红线图及地形图。根据天慧置业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出具的《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3#地块项目建筑方案设计任务书(住宅类)》(简称“《设计任务书》”),该《设计任务书》第四条设计原则第1点基本原则明确约定设计方案必须满足国家及当地建筑设计的相关规范。《设计服务合同》第10.10条约定,设计未达到设计深度要求或出现错、漏、碰、缺问题,施工图设计院或甲方发现,经甲方催促改正无效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合同总额的10%违约金,并保留进步追偿责任。后双方于2017年3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一》对《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的设计分期、当期设计范围、设计费用的支付进行了变更约定;于2017年6月12日签订《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分别对案涉项目示范区建筑和景观的设计范围、设计节点、付款比例及金额进行补充约定。合同签订后,天慧置业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案设计任务书等方式向迈思公司确认设计方向及要求,迈思设计公司根据天慧置业公司确定的设计方向和要求开展设计工作,设计工作完成后,由迈思设计公司向天慧置业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交付设计方案文本,该设计方案文本随后移交给施工图设计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设计院”)进行施工图设计。华东设计院在进行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发现迈思公司提供的方案设计文本存在诸如设计深度不够、设计方案不符合四川省有关规范等问题,给天慧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经天慧公司梳理,迈思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文本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由于迈思公司的设计不符合四川省面积测绘的相关规定,导致案涉项目8号楼与11号楼的大堂(面积为376.8㎡)无法计入公推面积,由此给天慧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391200元(计算方式:376.8㎡×9000元/㎡);2.由于迈思设计公司对四川省规范运用不熟悉,同时对国标与地方差异理解不足,也未能根据预测绘数据进行相应方案调整,且没有提前告知天慧置业公司相关情况,导致天慧城住宅项目1-17号楼实测面积与设计面积的差额为916.38㎡,违反了“零误差”报建的要求,且由于迈思公司的该设计失误,将案涉天慧城项目阳台一半的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导致在相同的容积率下损失了该部分建筑面积,给天慧置业公司造成了接近千万元的损失;3.由于迈思设计公司的方案设计不合理,导致天慧公司因此多支出数千万元的土方费用。因为迈思公司的设计方案存在上述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应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减少或免收设计费。此外,合同履行过程中,迈思设计公司因违反合同第10.10条“设计未达到设计深度要求或出现错、漏碰、缺问题,施工图设计院或甲方发现,经甲方催促改正无效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合同总额的10%违约金,并保留进一步追偿责任”的约定,应当向天慧置业公司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违约金不能覆盖的损失;2.迈思设计公司应当按照《设计任务书》的约定在2018年3月19日提交方案设计成果,即使根据迈思设计公司主张的其于2017年4月29日提交了方案设计成果计算,已经迟延41天,根据《设计服务合同》第8.1条“由于迈思公司的原因,延误设计文件的交付或完成时间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天慧公司偿付总设计费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可在设计费中扣除)”的约定,迈思设计公司应当向天慧置业公司支付延期提交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综上所述,迈思设计公司应当依法向天慧置业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天慧置业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出反诉,请求支持天慧置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迈思设计公司反诉辩称,一、天慧置业公司对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理解错误,入户大堂的设计方案是整体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天慧置业公司知道该方案但并未提出异议,华东设计院也从未就大堂公摊问题与迈思设计公司进行过沟通,且华东设计院与天慧置业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天慧置业公司主张的实际是逾期利益的损失,但其按照售价计算金额,并不能体现其中利润,反而正是由于天慧置业公司使用了迈思设计公司的优秀设计方案,致使设计更加洋气,消费者财愿意接受较高的定价;二、阳台一半的面积计入建筑面积,符合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并且天慧置业公司没有要求迈思设计公司就阳台面积部分进行任何修改;三、天慧置业公司没有通知迈思设计公司参与实际测绘,迈思设计公司不应该对实际测绘的结果负责,施工图文本是华东设计院根据迈思设计公司的设计制作的,故零误差报建是约束华东设计院的,并且从设计到实测,中间有可能存在测绘单位测绘方法错误、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等问题,都可能导致误差存在;四、迈思设计公司不存在逾期提交设计成果的问题,天慧置业公司反馈迟延导致项目顺延,双方补充签订的《补充协议一》约定了成果交付时间,天慧置业公司主张按照《设计任务书》载明的时间约束成果交付时间,但《设计任务书》的签订时间早于《补充协议一》,故应当以《补充协议一》的计划表为准,而计划表约定的成果提交时间为2017年4月5日,顺延了24天,最终期限刚好是迈思设计公司提交设计成果的日期,迈思设计公司不存在逾期。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举证,对迈思设计公司在本诉中提交的《设计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解除设计合同通知书》、《关于设计合同解除后结算的函》、《简阳天慧3-A住宅地块规划及方案设计100%深度文本》、《简阳天慧3-A住宅地块项目联系函》、天慧置业公司《联系函-025》、《联系函-027》、简阳市规划局盖章原则通过的设计成果图、迈思设计公司《请款函》、《简阳天慧3-A住宅地块区景观设计文本》、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回执、照片以及邮件发送记录,在反诉中提交的邮件往来记录及对应联系函,天慧置业公司在本诉中提交的《解除设计合同通知书》、《关于设计合同解除后结算的函》、《商住小区组团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请款函及转账凭证,在反诉中提交的《公证书》、《设计任务书》、21、27、29号《联系函》、8、11号楼设计图纸、8号楼商品房售价信息等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天慧置业公司在反诉中提交的华东设计院向其发送的006A、28、30号《工作联系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其中两份联系单的发送时间均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是天慧置业公司因为诉讼与华东设计院联系后要求对方出具的,华东设计院为案外第三人,并非能够评判为何存在面积误差的专业机构,且华东设计院系本案利害关系人,华东设计院也可能成为建筑面积与测绘面积存在误差的责任方,邮件中的内容不足以准确反映真实状况,故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而天慧置业公司补充提交的1、4、7号《工作联系单》存在同样的问题,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天慧置业公司向迈思设计公司发送的11、12、14、16、17《联系函》的日期均早于天慧置业公司提交设计成果的日期,可能是在设计过程中的沟通,但天慧置业公司没有提交在迈思设计公司向其提交设计成果之后再就大区建筑部分的设计提出异议的证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33号《联系函》涉及示范区景区,该部分设计最终天慧置业公司予以认可,所以在工作中的沟通函件达不到天慧置业公司的证明目的。对于迈思设计公司在本诉中提交的《天慧城项目示范区景观施工图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图纸答疑》、《示范区景观施工图交底效果控制指导(园建)文本》、《示范区景观施工图交底效果控制指导(植物)文本》及邮件发送记录、发票、邮单回执,为了证明其完成了示范区景观的施工图配合阶段工作,天慧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就证明目的而言,本院认为示范区景观施工图配合阶段的“设计任务完成量”要求符合本合同、《景观工程设计任务书》以及中间交流联络函(邮件)的要求次数,而迈思设计公司参加了示范区景观施工图技术交底会,并按照会议纪要进行了图纸答疑,制作了交底效果控制知道文本,履行了配合义务,而天慧置业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迈思设计公司没有按照天慧置业公司的要求完成施工图配合阶段工作,换言之,如果天慧置业公司认为迈思设计公司没有完成施工图配合阶段的工作,按照常理应当向迈思设计公司提出要求,但天慧置业公司并没有提交这方面的证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予以认可。对天慧置业公司在本诉中提交的天慧置业公司与四川蓝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服务合同书》及方案设计文书及审核意见,证明迈思设计公司的概念方案设计未经过天慧置业公司审核同意,天慧置业公司不应该支付大区景观的设计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组证据与天慧置业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的陈述矛盾,钟海称迈思设计公司做了大区景观概念阶段的三个版本的设计,天慧置业公司用于了沙盘宣传,最终没有使用该设计,但既然给迈思设计公司做了,相当于认可了,双方在结算的时候争议不是很大,只是面积问题有争议。本院认为天慧置业公司其实对大区景观的概念方案设计予以了认可,在收到概念方案设计后也没有再要求迈思设计公司调整,就该阶段迈思设计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故天慧置业公司提交的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8日,迈思设计公司与天慧置业公司签订了《设计服务合同》,约定:迈思设计公司为天慧置业公司3-A地块项目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合同分为建筑部分和景观部分;建筑部分中3.1.2设计依据为建设方提供的《概念设计任务书》、国土规划部门提供的城市设计指引或规划要点、用地区位及四至关系图用地红线图及地形图;4.1.1住宅(高层、多层、别墅)按18元/㎡计算,底商按27元/㎡计算,地下车库按10元/㎡计算;建筑总设计费9211377元;4.2.2天慧置业公司在收到迈思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并确认满足要求,且已收到迈思设计公司提供的等额合规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迈思设计公司设计费;4.3建筑设计付款阶段及金额:第一次合同预付款阶段10%,收集项目相关定位及方向的资料,合同签订完成,付费比例为10%,付费额为921138元;第二次概念规划阶段10%,第一轮正式规划草案提供甲方选出一个方向并调整完成,付费比例为10%,付费额为921138元;第三次概念规划阶段15%,规划提交并通过政府概念规划审核认可,则支付该阶段费用,若不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则以天慧置业公司确认为准,但该阶段款项以方案通过政府审核后才支付,付费比例为15%,付费额为1381706.5元;第四次方案阶段15%,方案设计完成50%并获天慧置业公司确认,付费比例为15%,付费额为1381706.5元;第五次方案阶段15%,方案设计完成100%并获天慧置业公司确认,付费比例为15%,付费额为1381706.5元……;4.4前述合同预付款支付并且迈思设计公司开展设计工作30日后自动转为设计费;景观部分中6.1.1景观设计面积暂定67130㎡,景观设计固定包干综合单价为28元/㎡,景观设计面积根据政府批复的施工图审查报告核定的景观面积,分期按每阶段实际完成面积结算;景观设计面积=总占地面积-建筑基地面积+市政景观绿化带,具体的面积按实际完成量结算;6.2.2天慧置业公司在收到迈思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并确认满足要求,且已收到迈思设计公司提供的等额合规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迈思设计公司设计费;6.3景观设计付款阶段及金额:第一次合同预付款阶段15%,收集项目相关定位及方向的资料,合同签订完成,付费比例为15%,付费额为281946元;第二次概念方案设计阶段,提交景观方案概念设计成果,报审通过的建筑方案中的景观部分不能作为景观概念方案通过的依据,付费比例为15%,付款额为281946元……;违约责任中8.1由于迈思设计公司的原因,延误设计文件的交付或完成时间的,每延误一日,迈思设计公司应向天慧置业公司偿付总设计费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误达10天以上的,天慧置业公司有权书面通知迈思设计公司终止合同,则迈思设计公司在合同终止前天慧置业公司已支付但未完成服务部分的费用,天慧置业公司有权向迈思设计公司追索相应的设计费用;8.3因迈思设计公司设计质量低劣引起的返工或修改,应由迈思设计公司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减少或免收设计费;天慧置业公司没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及金额向迈思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日,天慧置业公司应向迈思设计公司偿付相当于应付设计费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10.9在合同履行期间,天慧置业公司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迈思设计公司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第一笔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天慧置业公司应根据迈思设计公司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支付。
2017年3月13日,因天慧置业公司要求分期设计,迈思设计公司与天慧置业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一》,对《设计服务合同》的部分约定进行变更,约定:天慧置业公司3-A地块项目建筑景观设计项目,一期建筑面积约28万㎡,二期建筑面积约21万㎡,本期设计的范围为住宅及配套工程设计,迈思设计公司确保在2017年4月5日前完成本期方案设计(因天慧置业公司原因造成耽搁,时间顺延);原合同的设计费用及阶段付款金额调整后的一期分阶段付款及金额:建筑设计部分第一次原合同预付款10%,付款额92.11万元;第二次概念规划阶段10%,付款额92.11万元;第三次概念规划阶段15%,付款额72.32万元;第四次方案阶段15%,付款额72.32万元;第五次方案阶段15%,付款额72.32万元……;备注:根据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报审要求,报审时设计深度要求做到方案阶段设计,迈思设计公司将完成概念规划阶段及方案阶段的全部设计工作,经天慧置业公司确认后支付方案阶段设计费,待报政府审批通过后则支付概念规划深化阶段设计费;示范区建筑部分设计费按原合同商业类型综合单价30元/㎡进行按实计取;最终结算付款金额根据政府批复的施工图审查报告核定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天慧置业公司根据项目整体计划分期进行开发,设计费根据开发计划按照完成的部分就每个阶段请款,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分期分阶段进行支付;景观设计部分第一次原合同预付款15%,付款额28.19万元;第二次概念方案设计阶段15%,付款额18.56万元……;最终结算付款金额根据天慧置业公司确认的景观施工图设计面积进行计算;调整后的本期建筑设计部分及景观设计部分的第一次合同预付款均包含了原合同约定的含二期设计预付款,该部分已付的预付款在迈思设计公司通知天慧置业公司开始设计后作为已付迈思设计公司二期建筑设计部分及景观设计部分的预付款处理……《补充协议一》的其中一张附表为时间推进表,约定了提交项目方案设计100%深度文本的时间为2017年4月5日。2017年3月10日,迈思设计公司向天慧置业公司邮件发送“天慧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第二轮成果”;2017年3月12日,迈思设计公司向天慧置业公司邮件发送“简阳天慧项目与规划局、消防局沟通问题汇总”,并请天慧公司尽早与相关部门约定沟通时间;2017年3月16日,天慧置业公司向迈思设计公司邮件发送“第二版规划、户型过方案意见反馈(已经于3月15日视频会初步沟通,请结合剩余意见综合考虑);2017年3月20日,天慧置业公司向迈思设计公司邮件发送“三号地块设计条件及相关图纸”……2017年4月29日,迈思设计公司向天慧置业公司发送方案设计100%深度文本,期间多次邮件往来,天慧置业公司反馈花费28天左右。
2017年6月12日,迈思设计公司与天慧置业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二》,约定:双方友好协商,同意3-A地块项目示范区建筑设计部分按169500元进行分项设计总价包干;其中销售中心的设计建筑面积为1850㎡、商业样板段(临时)的设计面积为1138㎡、样板房的设计面积为481.2㎡,单价为48.858元/㎡;建筑付款阶段及金额:第一次预付款阶段,付费比例为10%,付费额为16950元;第二次概念规划阶段,付费比例为25%,付费额为42375元;第三次方案阶段,付费比例为30%,付费额为50850元……
同日,迈思设计公司与天慧置业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三》,约定:项目示范区景观部分按25元/㎡按实计取,设计建筑面积为11404㎡;景观部分根据景观设计面积按实结算;付款结算及金额:第一次预付款阶段,付费比例为15%,付费额为42765元;第二次概念方案设计阶段,付费比例为15%,付费额为42765元;第三次方案阶段,付费比例为15%,付费额为42765元;第四次扩初设计阶段,付费比例为20%,付费额为57020元;第五次施工图设计阶段,付费比例为20%,付费额为57020元;第六次施工图配合阶段,付费比例为10%,付费额为28510元……
2017年8月23日,天慧置业公司收到迈思设计公司开具的大区建筑设计费723200元的发票;2017年10月23日,天慧置业公司收到迈思设计公司开具的大区景观设计费185600元的发票;2017年9月18日,天慧置业公司收到迈思设计公司开具的示范区景观设计费28510元的发票。
2017年9月18日,天慧置业公司向迈思设计公司发送《解除设计合同通知书》,载明:“……因贵司的设计理念、实际工作配合度、设计成果及设计成果的提交等不符合我司项目建设需要。为确保项目设计工作符合我司的要求,在与贵司沟通未果后特通知贵司:1、解除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贵司于2017年9月26日前,到我司办理结算事宜。”2017年10月9日,天慧置业公司向迈思设计公司发送《关于设计合同解除后结算的函》,再次要求迈思设计公司办理结算事宜,并明确因迈思设计公司拒收邮件,设计合同已于2017年9月20日解除。
2018年5月10日,天慧置业公司另行与四川蓝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服务合同书》。
在大区建筑部分,迈思设计公司完成了概念规划阶段、方案阶段设计,天慧置业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迈思设计公司支付原合同预付款921138元,于2017年3月8日支付921138元,于2017年4月14日支付723200元,于2017年5月19日支付723200元,合计3288676元。在大区景观部分,迈思设计公司完成了概念方案设计,天慧置业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迈思设计公司支付原合同预付款281946元。在示范区建筑部分,迈思设计公司完成了概念规划阶段、方案阶段设计,天慧置业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迈思设计公司支付59325元,于2017年7月19日支付50850元,合计110175元。在示范区景观部分,迈思设计公司完成了概念方案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扩初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配合阶段的设计工作,天慧置业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迈思设计公司支付85530元,于2017年7月3日支付42765元,于2017年8月18日支付114040元,合计242335元。另,迈思设计公司在双方约定分期设计前已经完成3-A地块4种方案的整体设计。
双方认可大区建筑计算设计费的部分为:住宅196464.41㎡、底商21797.58㎡、建筑项目配套设施898.97㎡、地下车库51883.26㎡、垃圾用房及架空层3229.01㎡。
另查明,本院在庭审中因天慧置业公司的一般代理人陈述公司有政府批复的大区景观施工图审查核定的面积,故将大区景观施工设计面积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天慧置业公司,但天慧置业公司在庭审结束后回复大区景观已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方案设计,尚未施工,没有相关行政部门备案的景观设计施工图。本院因天慧置业公司的陈述变化,结合3-A地块的实际施工情况,从尊重事实角度考虑,决定收回该项举证责任分配,并将决定告知迈思设计公司,迈思设计公司表态不需要再另行给予其举证期限。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天慧置业公司与迈思设计公司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规定,迈思设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天慧置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
一、合同解除的问题。
天慧置业公司向迈思设计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迈思设计公司当庭认可自起诉时同意解除合同,虽然对解除合同无争议,本院仍然需要判断合同解除的时间。解除权是给予守约方的权利,天慧置业公司在本案中是否享有解除权呢?主要分析迈思设计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其一,建筑设计的好坏评判具有较强的人为因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发函沟通是正常现象,而且天慧置业公司最终认可迈思设计公司完成了设计,天慧置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迈思设计公司的设计未达到深度要求或出现错、漏、碰、缺问题,天慧置业公司无权依据《设计服务合同》10.10条单方终止合同。第二,天慧置业公司单方终止合同的另一个理由是迈思设计公司违反《设计服务合同》8.1条,延迟41天提交设计成果,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本院认为,天慧置业公司称其于2017年1月3日向迈思设计公司发送了《设计任务书》,明确了迈思设计公司应当在2017年3月19日提交方案设计成果,但天慧置业公司当庭提交的《设计任务书》与实际邮件发送给迈思公司的《设计任务书》并不一致,邮件发送给迈思公司的《设计任务书》没有关于时间进度的条款,故本院对天慧置业公司对于方案设计成果提交时间的主张不予认可,即便天慧置业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告知过迈思设计公司提交时间,但双方另于2017年3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一》明确约定了提交项目方案设计100%深度文本的时间为2017年4月5日,故也应当适用签订时间在后的协议约定时间。而对照《补充协议一》中的时间推进表,虽然迈思设计公司在2017年4月29日才提交了方案设计成果,推后25日,但天慧置业公司反馈花费28天左右,从往来函件可以看出迈思设计公司在积极推进设计工作,天慧置业公司也在跟进反馈,但因设计具有层层递进的关系,前一阶段的设计需要得到天慧置业公司的认可才便于进入下一阶段的设计,并且天慧置业公司在这期间并未提出中止合同的要求,双方仍然处于函件频繁往来沟通的状态,天慧置业公司也最终认可迈思设计公司完成了大区建筑和大区景观的设计,故本院认定迈思设计公司不存在延迟交付,天慧置业公司不能依据《设计服务合同》8.1条单方终止合同。综上,迈思设计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天慧置业公司不享有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案涉合同直至2018年7月3日才解除。
二、关于设计费金额的问题。
(一)大区建筑部分。
1.建筑项目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底商的单价计算还是按照地下车库的单价计算?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配套设施的计算单价,也没有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之规定,可以参照相类似项目单价计算。建筑项目配套设施包含物管用房(含不小于30㎡业主委员会活动室)、公厕、弱点配电房、消防控制室,该部分与商业用房同属于地上计入容积率的非住宅,从空间上看属于地面建筑,其外观与建筑外观需要配套,故应当参照底商按27元/㎡计算,故大区建筑的总设计费为:196464.41㎡×18元/㎡+(21797.58㎡+898.97㎡)×27元/㎡+(51883.26㎡+3229.01㎡)×10元/㎡=4700288.93元。
2.原合同预付款是否属于应付设计费?首先,双方约定合同预付款阶段的设计任务为“收集项目相关定位及方向的资料,合同签订完成”,该部分虽然定义为预付款,但迈思设计公司在这期间仍然要做大量的筹备工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付出了劳动理应收到回报;其次,天慧置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预付款921138元,大区建筑设计也已经完成了概念规划阶段、方案阶段,天慧置业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前期已经支付预付款应当退还;再次,《设计服务合同》4.4条约定合同预付款支付并且迈思设计公司开展设计工作30日后自动转为设计费;最后,迈思设计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基于上述四点,虽然《补充协议一》约定原合同预付款包含了二期建筑设计部分及景观设计部分的预付款,但迈思设计公司在双方约定分期设计前已经完成3-A地块4种方案的整体设计,后天慧置业公司提出分期设计,又在合同未履行完毕时解除合同,过错在于天慧置业公司,迈思设计公司不应为天慧置业公司的违约而遭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之规定,天慧置业公司应当按照《设计服务合同》10.9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支付,而实际上第二期工程设计也在《补充协议一》之前就已经履行部分。故基于上述分析,迈思设计公司不退还已付的第一笔款,原合同预付款921138元应当属于应付设计费。
3.天慧置业公司应当按照《补充协议一》载明的付款额付款还是按照总设计费乘以付费比例付款?在签订《补充协议一》时,双方明确约定分期设计,即天慧置业公司明确知晓付款约定指向第一期设计,也仅只调整了第三次付款(即概念规划阶段15%)之后的付款额,对前两次付款的付款额未作调整,说明双方对前两次付款的金额已经进行确定,且在签订《补充协议一》之前天慧置业公司就根据《设计服务合同》支付前两次款项,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当初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天慧置业公司的主张的计算方法不予认可。天慧置业公司已足额支付第一、二次付款额,第三次概念规划阶段付款额为:4700288.93元×15%=705043.34元;第四、五次方案阶段付款额为:4700288.93元×30%=1410086.68元;扣减第四、五次超付的36313.32元,天慧置业公司就大区建筑部分还应当支付迈思设计公司设计费668730.02元。
(二)大区景观部分。
1.原合同预付款281946是否属于应付设计费?本院认为属于应付设计费,理由与大区建筑部分第2点一致。
2.概念方案设计阶段设计费为多少?双方对计算单价28元/㎡无争议,该项的争议在于设计的面积。迈思设计公司主张按照双方协商的面积64338.38㎡计算,计算方式为:红线面积67909㎡-建筑基地面积10791.90㎡+架空层面积7221.28㎡=64338.38㎡,而天慧置业公司认为根据迈思设计公司提供的《1、2号商住小区组团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可以得出大区景观的面积为:案涉地块总占地面积67909.38㎡-建筑基地面积19671.50㎡=48237.88㎡。本院认为结合景观设计面积的计算方法,《补充协议一》载明“最终结算付款金额根据天慧置业公司确认的景观施工图设计面积进行计算”,虽本院因为天慧置业公司的自认而认定迈思设计公司完成了大区景观的概念方案设计,但迈思设计公司并未提供经天慧置业公司确认的面积的相关证据,而天慧置业公司已经与蓝海环境公司另外签订合同进行大区景观设计,所以即使现在有景观施工图也并非合同所约定的“天慧置业公司确认的景观施工图”,而迈思设计公司也未能提供天慧置业公司确认的证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本院仅支持天慧置业公司自认的大区景观面积计算设计费,即48237.88㎡×28元/㎡×15%=202599.10元。
(三)示范区建筑部分。
示范区建筑设计在《补充协议二》约定总价169500元,该部分设计费的争议焦点仅在于预付款16950元是否属于应付设计费?本院认为属于应付设计费,理由与大区建筑部分第2点一致,故对天慧置业公司抗辩超付16950元的理由,不予认可。
(四)示范区景观部分。
1.预付款42765元是否属于应付设计费?本院认为属于应付设计费,理由与大区建筑部分第2点一致。
2.示范区景观设计费总价为多少?《补充协议三》约定设计建筑面积11404㎡,但备注按实结算。按照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本应按照实际面积计算,但迈思设计公司依据协议暂定面积11404㎡主张设计费,无证据支撑,本院仅支持天慧置业公司自认的示范区景观面积计算设计费总价,即11243.3㎡×25元/㎡=281082.5元,那么前期存在的超付款项则应当扣减,故对于迈思设计公司要求天慧置业公司支付示范区景观剩余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即281082.5元×95%-242335=24693.38元。
综上,天慧置业公司还应当向迈思设计公司支付的设计费为:668730.02元+202599.10元+24693.38元=896022.50元。
三、关于天慧置业公司违约责任的问题。双方在《设计服务合同》违约条款中约定逾期支付设计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本案中,对于设计费均约定在天慧置业公司收到设计成果并确认满足要求且收到迈思设计公司提供的合格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而天慧置业公司收到大区建筑剩余设计费发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收到大区景观剩余设计费发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23日,收到示范区景观剩余设计费发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均延迟七个工作日,起算违约金的时间分为为2017年8月31日、2017年10月31日、2017年9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天慧置业公司应当向迈思设计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天慧置业公司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且请求调整。本院认为天慧置业公司在要求解除合同时也多次通知迈思设计公司进行结算,但因存在差异而未结算成功,加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预付款在合同未履行完毕时应当如何处置未进行明确约定,导致天慧置业公司认为其已经超付款项,故结合天慧置业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迈思设计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损失的情况,本院酌情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对迈思设计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即以大区建筑剩余设计费668730.02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以大区景观剩余设计费202599.1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以示范区景观剩余设计费24693.38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7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
四、关于天慧置业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问题。天慧置业公司主要依据《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6.1.1条及华东设计院的函件认为迈思设计公司的设计导致项目8号楼与11号楼的大堂面积376.8㎡无法计入公推面积,但本院认为,建筑设计的美观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大堂面积计入公摊的设计可能达不到现有的楼盘美观,况且天慧置业公司如果希望迈思设计公司设计方案能保证大堂面积计入公摊,那么应当明确向迈思设计公司提出要求,但在双方多次函件往来过程中,天慧置业公司从未明确提出对于公摊的要求,不符合常理,故对于天慧置业公司要求迈思设计公司按照9000元/㎡赔偿未计入公摊的损失3391200元,不予支持。而关于天慧置业提出迈思设计公司违反“零误差”报建的要求造成损失的主张,首先实测面积与设计面积的差额为916.38㎡系天慧置业公司自行估算,证据不足以支撑,而且双方的合同没有违反“零误差”报建的后果约定,加之迈思设计公司最多负责至前期方案设计,后期施工图设计由华东设计院完成,故天慧置业公司要求迈思设计公司对报建误差的责任承担,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至于天慧置业公司称项目阳台一半的面积计入建筑面积造成了近千万元的损失及因方案设计不合理导致多支出数千万元的土方费用的理由,其一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二阳台一半的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并不违反强制性条款,其三天慧置业公司也未因此主张损失,故本院对上述理由不予认可。
五、关于天慧置业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问题。该问题在大区建筑部分第2点中“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方是谁”已经分析过,迈思设计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故本院对天慧置业公司要求迈思设计公司支付违约金1109101.7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关于鉴定的问题。天慧置业公司当庭提出本案的专业性问题应当咨询专业机构或进行鉴定,但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交载有明确鉴定事项的书面鉴定申请,并且针对天慧置业公司想要咨询或鉴定的事项,本院通过分配举证责任、对证据认证等已经查清案件事实,认为鉴定对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无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之规定,本院认为本案不需要进入鉴定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896022.50元;
二、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迈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大区建筑剩余设计费668730.02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以大区景观剩余设计费202599.1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以示范区景观剩余设计费24693.38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7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
三、驳回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365元、本诉诉讼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156元、反诉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简阳天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