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鹏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10执3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鹏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社区永新路8号旁集装箱4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0R5X2。 法定代表人:**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4326072L。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鹏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310民初25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支付款项172331.25元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本案执行费262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查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0元。2023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于深圳移动微法院提交收款凭证,证明其于2023年10月24日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172331.25元款项,仅利息未支付。本院在执行到位案款中扣缴执行费2627元至深圳市财政局,划付利息26825.13元至申请执行人预留银行账户,剩余547.87***退还被执行人处。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解除本案对于被执行人已经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并以执行完毕为由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3)粤0310民初25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2627元已足额扣缴,到账案款547.87***退还被执行人处,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二、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