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来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90993号 原告:上海来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四平路51号2幢。 法定代表人:TAOTOMCHENGCAI。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588号4幢。 负责人:***。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来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来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来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