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8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1民初11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二被上诉人是否欠付上诉人2012年至2015年期间部分工资。上诉人于二审中提供了《谭*2012-2015年工资明细表》原件,该明细表载明上诉人应补发工资879,834元,其上加盖****安装公司的印章和时任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安装公司对该明细表的客观、真实性不予认可。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盖有相同****安装公司印章的文件作为样本。鉴于《谭*2012-2015年工资明细表》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有直接影响,本案需进一步核实该明细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再行确认上诉人诉请欠付工资事实是否成立,据实下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1民初118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