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伏金矿、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4民初3172号之一 原告:伏金矿,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4326072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伏金矿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伏金矿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伏金矿负担。 审判长任**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