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4民初3172号之一
原告:伏金矿,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4326072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伏金矿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伏金矿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伏金矿负担。
审判长任**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