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24)川0121执642号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2023)川0121民初47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49113.76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行给付549113.76元。申请执行人确认的利息金额为95963.73元,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04814.73元,元,支付申请执行人95963.73元,提取本案执行费8851元。据此,本案强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