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23民初3885号
原告:安徽云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99号城市天地家园19幢1506室。
法定代表人:游水根,执行董事。
被告:丁杰,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住舒城县。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八零互动网咖会所,住所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2868号悦方中心B121号。
投资人:**。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27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云杉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八零互动网咖会所、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鲁靓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