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香怡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肥西县晓东苗圃与合肥香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1312号
原告:肥西县***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经营者:杨孝东,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佳乐,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茂茂。
本院在审理原告肥西县***圃诉被告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肥西县***圃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西县***圃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西县***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为542元,由原告肥西县***圃负担。
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