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6)渝01行赔终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游忠洪,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詹勇,该局局长。
第三人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7号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诉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5)长法行赔初字第00007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该法第二十一条(四)项同时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这一条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以具体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确认违法为前提。本案中,上诉人**中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未经过先行处理程序确认为违法,故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罗红
代理审判员周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