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驳回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渝行申1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定中,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张定中因请求确认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长寿区土房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终6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定中诉称长寿区土房局与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故意逾期向其送达《初评估报告》和《复核意见书》,导致其未能在签约期限内签约,进而致其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时未获得提前搬迁奖励费,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长寿区土房局逾期向其送达《初评估报告》和《复核意见书》的行为违法。张定中诉称的送达行为系长寿区土房局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程序性事项,目的是将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转交被征收人,该行为本身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并不对张定中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张定中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张定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定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乐敏
审判员***
审判员*乐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