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126财保12号
申请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四川新开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乐山市沙湾区投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项目终止运营后所获补偿费用11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新开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补偿费用1100万元(在乐山市沙湾区投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项目终止运营后所获补偿),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 红
书记员 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