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钟大祥,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住,住成都市金牛区/div>
本院在执行成都华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嘉海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钟大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钟大祥名下所有的房屋多套,但本院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向首封法院参与分配。除此以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执行申请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在规定期间内,申请人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红兵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饶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