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华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嘉海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91执628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122号。
被执行人成都市嘉海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桃源街1号5幢侧。
被执行人钟大祥,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99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成都华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嘉海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钟大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应付款项149万元、案件受理费4845元、迟延履行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钟大祥名下车辆一台,但尚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钟大祥名下房屋多套,但均未轮候查封,暂无权处置。另外,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于2018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成都市嘉海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钟大祥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华星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应付款项149万元、案件受理费4845元、迟延履行利息等。
二、终结(2016)川0191民初9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秀峰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