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民辖终162号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11717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或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并非位于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而是位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即便本案适用专属管辖,也应移送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项目“成都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OCC项目A栋装修及机电安装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而不属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琳珊
审判员 魏 明
审判员 李 露
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