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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25民初1311号 原告:**,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告:**,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黄金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