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林州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1民初3832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维书,平顶山市宏大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林州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17387995A。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林州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