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民初2245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历史名称:林州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法定代表人:陈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勋,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博广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319号。
法定代表人:沈祝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广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2元,减半收取计1936元,由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对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的案件受理费929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高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王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