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油田亚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328民初4228号
原告:河南油田亚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唐河县产业聚集区工业路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729606621E。
法定代表人:宋元礼,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庆,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油田大庆路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2166684U(5-5)
法定代表人:李选玉,任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绪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雨,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油田亚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油田亚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689630.11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提供电器产品,自去年开始被告经营困难,已处于歇业状态,被告部分职工前来原告处打工。2017年2月,被告职工刘世江等25人将被告拖欠的工资款689630.11元转让给原告(名单附后),并将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债务。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3条之规定,现诉诸法院,请依法处理。
被告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河南油田亚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河南油田亚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河南油田亚盛电器有限责任公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河南油田亚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款689630.1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河南油田亚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请被告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归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油田亚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欠款689630.11元。
案件受理费10695元,减半收取计5347.50元,由被告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国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