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永福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亚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8民初1799号
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66497667A。
地址:南阳市独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志恒,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福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70069783M。
地址:唐河县产业集聚区兴达路和阿里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朝永,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亚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729606621E。
地址:唐河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邵豫,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永平,女,汉族,生于1981年7月22日,住新野县。
被告王国红,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4日,住新野县。
被告王小朋,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29日,住新野县。
被告范金定,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4日,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告王朝永,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日,住新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永福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亚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永平、王国红、王小朋、范金定、王朝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谷建辉
审判员  刘春华
审判员  赵建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谢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