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亚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永福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28民初5683号
原告:河南亚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绍豫,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729606621E
住址:唐河县产业聚集区工业路东路
委托代理人:张玉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福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朝永,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70069783M
住址:唐河县产业聚集区
原告河南亚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永福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在诉讼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亚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亚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雷献
审判员  刘家相
审判员  王 立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姜佳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