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油田亚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阳锐欣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油田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302民初959号
原告河南油田亚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元礼,任经理。
住所地:唐河县产业聚集区工业路北段。
被告南阳锐欣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生,任经理。
住所地:河南油田。
被告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油田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选玉,任经理。
住所地:河南油田大庆路。
被告李文生,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
原告河南油田亚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阳锐欣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油田公司及李文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进入审理程序后,原告以债权已经全部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油田亚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海燕
审判员  贾 震
陪审员  王鹏飞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林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