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328民初3661号
原告:河南亚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729606621E
住所:唐河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绍豫,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书勇,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智,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亚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MA45J4N0XQ
住所:南阳市唐河县产业集聚区兴达路**。
法定代表人:周德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阳统包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0700592430
住所:南阳市唐河县产业集聚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康倍宝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MA45AQP383
住所:南阳市唐河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王斌,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俊海,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德顺,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住甘肃省榆中县iv>
原告河南亚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盛公司)与被告河南亚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媒公司)、南阳统包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包公司)、河南康倍宝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倍宝公司)、周德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亚盛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统包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亚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书勇、王金智与被告康倍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俊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媒公司、周德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盛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亚媒公司签订的“共享纸巾箱体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亚媒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70661元;3、判令被告统包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康倍宝公司在其认缴出资额49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判令被告周德顺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被告亚媒公司与原告亚盛公司、河南中盛汽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河南省众泰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公司)磋商合作事宜,亚媒公司提出,以原告为主,中盛公司、众泰公司为辅生产并向亚媒公司提供共享纸巾箱体,亚媒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并进行结算。2018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亚媒公司签订“共享纸巾箱体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亚媒公司加工制作共享纸巾箱体产品,每台1**元。协议还约定,原告的生产能力在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达到每日2000台,2019年1月1日以后达到每日5000台;被告亚媒公司在2019年1月30日前的采购量不低于20万台。协议就产品规格、付款方式还作出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产品订单量截至2019年1月30日不低于20万台,如若低于此订单量,模具及设备费用平摊进实际订单数量单价中,甲方对此作出补偿”;“若甲方延期付款,乙方向甲方按余款金额1%每日收取违约金”。协议就被告统包公司加入该协议作出约定,明确被告统包公司“拥有甲方同等职责”。2018年8月3日,原告与中盛公司、众泰公司签订协议,就共同履行“共享纸巾箱体合作协议”中乙方的责任进行了分工。为履行“共享纸巾箱体合作协议”,原告、中盛公司、众泰公司迅速投入大量人力及资金,购买设备、原材料,招聘员工组织生产,但被告亚媒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截至2018年年底,亚媒公司仅采购共享纸巾箱体25500台,且尚欠1779013元货款未付。此后,被告亚媒公司未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中盛公司、众泰公司投入的巨额资金无法收回,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亚媒公司系被告康倍宝公司出资490万元、被告周德顺出资510万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0月25日,被告康倍宝公司将其全部出资转移给被告周德顺。原告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原告亚盛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亚媒公司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共享纸巾箱体合作协议”一份;2、原告与中盛公司、众泰公司于2018年8月3日签订的协议一份;3、中共唐河县委群众信访工作部于2018年12月23日发出的重要信访事项提醒清单;4、被告亚媒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资料;5、中盛公司、众泰公司发出的授权函、律师代理协议;6、原告亚盛公司、中盛公司、众泰公司库存材料明细表;被告亚媒公司在原告处领料台账;原告、中盛公司、众泰公司投资购置设备台账(包括相关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
被告亚媒公司、周德顺未提供答辩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康倍宝公司辩称:1、康倍宝公司并非本案所涉合同当事方,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2、康倍宝公司原系亚媒公司股东,但康倍宝公司持有的亚媒公司股权于2018年10月25日已全部转让给周德顺,现周德顺持有亚媒公司100%股权。康倍宝公司对其退出亚媒公司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本案原告主张的债权均系康倍宝公司退出亚媒公司之后产生。被告康倍宝公司请求驳回原告对该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康倍宝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亚媒公司股东会会议纪要;2、亚媒公司工商信息变更登记信息网络打印件;3、康倍宝公司在《河南法制报》上发布的声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8年8月1日,原告亚盛公司与被告亚媒公司签订“共享纸巾箱体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亚盛公司向被告亚媒公司供应共享纸巾箱体产品,单价190*1.06元/台。协议还约定:“产品订单量截至2019年1月30日不低于20万台,如若低于此订单量,模具及设备费用平摊进实际订单数量单价中,甲方对此作出补偿”;“若甲方延期付款,乙方向甲方按余款金额1%每日收取违约金”。被告统包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在该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印章。2018年8月3日,原告亚盛公司与中盛公司、众泰公司签订协议,就共同履行“共享纸巾箱体合作协议”中乙方的责任进行了分工。随后原告亚盛公司、中盛公司、众泰公司购买设备、原材料,扩招员工组织生产。截至2018年12月31日,原告亚盛公司向被告亚媒公司供应共享纸巾箱体25500台及相应配件,价值5135700元,原告自认至2019年1月被告亚媒公司付款4205975元。此后,被告亚媒公司再未购买相关产品。
又查明,被告亚媒公司系被告康倍宝公司认缴出资490万元、被告周德顺认缴出资510万元于2018年7月27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0月25日,被告康倍宝公司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被告周德顺,被告亚媒公司成为周德顺个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因被告亚媒公司注册地址无人办公,被告周德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8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公告,向被告亚媒公司、周德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二被告60日内来院应诉,现已逾期,二被告仍未出现。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亚盛公司与被告亚媒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但被告亚媒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采购相关产品并及时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亚盛公司请求解除该协议,本院予以支持,该协议自本判决作出之日即告解除。原告亚盛公司请求被告亚媒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7070661元,其中部分属于货款,原告亚盛公司向被告亚媒公司供应共享纸巾箱体25500台,单价190*1.06元/台,货物价值5135700元,原告自认被告亚媒公司已付款4205975元,仍下欠货款929725元未付清。至于延期付款部分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的逾期履行违约金、赔偿金、利息累计之和折合年利率不得超过24%,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亚媒公司赔偿其备货物料损失、设备闲置损失及人力扩招损失,该损失需要会计核算和鉴定评估,原告可在鉴定评估确定损失之后另行提起诉讼。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承担本方的律师代理费,但未提供正式的律师费收费发票,故原告该请求本院暂不支持,原告可另行起诉。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放弃了对被告统包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对原告该请求不再处理。被告康倍宝公司原系被告亚媒公司股东,后于2018年10月25日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被告周德顺后退出,被告康倍宝对在其退出前的亚媒公司债务在其认缴出资而实际未出资的资金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本案原告货款损失按照原告提交的证据表明发生在被告康倍宝公司退出之后,故原告请求被告康倍宝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亚媒公司现系被告周德顺个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河南亚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亚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南阳统包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共享纸巾箱体合作协议”于本判决作出之日解除;
二、被告河南亚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河南亚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29725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违约金)至款付清日止;
三、被告周德顺对前项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亚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后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本案案件受理费6129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1895元,由原告河南亚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198元,被告河南亚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周德顺负担136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家相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人民陪审员 周会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