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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伟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驰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7民初1245号
原告:郑州伟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512。
法定代表人:*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哲,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驰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J5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伟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驰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伟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5元,由原告郑州伟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910元,本院退付其95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