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5843号
原告郑州伟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6512。
法定代表人邵占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哲,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威,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驰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MA6U8PJ59R。
法定代表人韩杰。
原告郑州伟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驰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伟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员付蕾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员杨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