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2453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萍,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133号金成时代广场9号楼7层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917123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