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95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菊,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金成时代广场**楼**702。
法定代表人:王建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岩,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1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称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4元,减半收取212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马枫蔷
审判员 方玮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丁玉洁
书记员胡天纯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