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启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启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25民初7587-1号 申请人:河南启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中牟县***人民路2号党群服务中心6楼609室。 法定代表人:张珂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国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昆仑山路66号中原印刷包装产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启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国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2023)豫0725民初758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印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被申请人已清偿了债务,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河南国印实业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实际履行了债务,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国印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