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泰州市九龙污水处理厂,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九龙台商工业园区雨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江苏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工业园区诚意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九龙污水处理厂、第三人江苏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严丽娟
人民陪审员辛云
人民陪审员吉桃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马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