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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6民初7411号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2020年9月24日,原告***已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苗军
书记员 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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