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6民初7163号
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辉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辉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99元,减半收取849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99.50元,由原告江苏中辉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丽
书记员 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