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沛县人民医院、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22民初716号之一
原告:沛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汉源大道与韩信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该院职工,住沛县。
被告: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沛县人民医院与被告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沛县人民医院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沛县人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沛县人民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沛县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长沙茹
人民陪审员*云
人民陪审员朱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侯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