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凯森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481执939号
申请人:***,男,1960年11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凯森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钓鱼台办事处兴海北街南侧(龙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曲振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申请人***申请执行凯森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5日作出(2018)辽1481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经本院执行,2019年9月16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辽1481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