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连行初字00026号
原告凯森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兴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系***之妻)
第三人**(系***之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凯森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不服工伤认定程序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
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凯森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安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